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16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宋玉鳳 相 對 人 啟亨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殷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三九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九七一0三),准予變換為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3 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900,000 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