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32號聲 請 人 陳琦薺 陳琦蕾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雅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 即債權人金元福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美雲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倘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同一事實起訴者,債務人已無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66號裁定准予在案。 聲請人雖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惟相對人業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9日對聲請人向本院提起清償債 務訴訟,有相對人於同年月日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原因事實已提起訴訟。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