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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4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4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藍文良
相對人
特林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旺
相對人
陳鈺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二一二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叁佰柒拾萬元債券壹張(債券代號:A99104 ),准予發還。」,應更正為「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二一二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四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叁佰柒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99104),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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