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1號
- 原告
- 呂林麗雲
- 原告
- 郭呂淑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清泉
- 被告
-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 法定代理人
- 古沼格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藹芸律師
- 被告
- 上豐鐵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黎雅芩
- 被告
- 通然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仕柯
- 訴訟代理人
- 蘇聖閔
- 被告
- 柯金科
- 被告
- 黃鄭罔腰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生君
- 被告
- 陳建銘
- 被告
- 金東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蕙香
- 訴訟代理人
- 李芳民
- 被告
- 陳謙
- 被告
- 林千億
- 被告
- 戴麗鳳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邱聰榮
- 被告
- 莊勝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