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11號

原告
呂林麗雲
原告
郭呂淑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清泉
被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被告
上豐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雅芩
被告
通然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柯
訴訟代理人
蘇聖閔
被告
柯金科
被告
黃鄭罔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生君
被告
陳建銘
被告
金東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蕙香
訴訟代理人
李芳民
被告
陳謙
被告
林千億
被告
戴麗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聰榮
被告
莊勝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