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7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788號
- 聲請人
- 蔡佳芬
- 訴訟代理人
- 楊久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莫荔
- 相對人
- 陳克誠
- 訴訟代理人
- 李晏榕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星汝律師
王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1頁倒數第7 行(即附表三之㈡第7 行)「高頌雯」之記載,應更正為「蔡佳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