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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788號

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正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788號

聲請人
蔡佳芬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代理人
莫荔
相對人
陳克誠
訴訟代理人
李晏榕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星汝律師

      王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1頁倒數第7 行(即附表三之㈡第7 行)「高頌雯」之記載,應更正為「蔡佳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788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