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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20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204號

聲請人
吳麗琴
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相對人
羅道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婚字第78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婚字第788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為證,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20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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