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靖承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姜榮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劉來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7,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