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5號上 訴 人 綠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叔航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被上訴 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25 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8,7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29,3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