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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25號

上訴人
綠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叔航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被上訴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25 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8,7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3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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