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8號
- 原告
-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克源律師
- 被告
-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然未據承受訴訟,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被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然未據承受訴訟,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