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8號

原告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
複代理人
張克源律師
被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中變更法定代理人,然未據承受訴訟,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