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定國
- 被上訴人
-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3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5,9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070 元(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