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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訴人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被上訴人
泉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3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5,9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070 元(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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