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羅惠雯
- 法定代理人陳品堅
- 上訴人祥源工程行即翁基章
- 被上訴人品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9號上 訴 人 祥源工程行即翁基章 被 上 訴人 品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06年 6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22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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