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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囿辰

上訴人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奮平
被上訴人
陳朱平即陳朱平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4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8萬7,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3,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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