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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號

原告
立上國際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正浩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被告
黃聖如即黃聖如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兩造所成立之合作同意書所生契約義務負擔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依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18日始提出之合作同意書契約全文以觀,兩造所締結之合作同意書第I條「法律轄屬」約定合意管轄,其載明:「…簽約雙方之間爾後一切的求償、爭議、或其他事務應上呈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裁決」,有上開合作同意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反面)。則兩造就該合作同意書所生之訴訟,應由該合作同意書所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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