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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8號

上訴人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054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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