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8號上 訴 人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054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