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4號
- 上訴人
- 祥億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素月
- 被上訴人
- 喬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淑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