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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6號

上訴人
華昌工程行即吳清壽
上訴人
業宜工程行即吳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4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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