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6號
- 上訴人
- 華昌工程行即吳清壽
- 上訴人
- 業宜工程行即吳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4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