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6號上 訴 人 華昌工程行即吳清壽 上 訴 人 業宜工程行即吳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4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肆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參佰參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