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原 告 大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菁華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被 告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