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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

原告
大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菁華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被告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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