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
- 原告
- 大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菁華
- 訴訟代理人
- 李依蓉律師
- 被告
-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貴香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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