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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

上訴人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被上訴人
大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菁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80,566 元(計算式:922,604 -242,038 ),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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