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劉貴香、陳菁華
- 上訴人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大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2號上 訴 人 晉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香 被 上訴人 大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菁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566 元(計算式:922,604 -242,03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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