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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0號

上訴人
力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霖
上訴人
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成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金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49,3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94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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