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力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霖
- 上訴人
- 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偉成
- 被上訴人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49,3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94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