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吳幸娥
- 當事人苗育慈、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311號抗 告 人 苗育慈 相 對 人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本院105 年度抗字第311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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