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蘇彥榮(原名蘇有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74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10+1) ×34×10=3,74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5 年5 月24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久榮環保商行基隆分行」部分,提出自100 年5 月25日起至105 年5 月24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五、提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3 年5 月26日起至105 年1 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3 年5 月26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同住人員及其關係、人數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 (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 。並提出最新國稅局財產查詢清單。 十、依法應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清單、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併就其是否均在就學,有無工讀收入等詳為說明。併聲請人前配偶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 十一、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十二、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