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3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建宏(原名:張建祥)
- 代理人
- 董怡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
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發生原因為何?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 元。【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 +1 )×34×10=3,060 元】
。
三、請陳報戶籍地址之房地係何人所有,及何以上開戶籍地與現
居所不一致之原因?又聲請人何以有須另行租屋之必要?並
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繳交房租之相關
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
否得分擔家庭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母親蔡○○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蔡○○有無
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
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
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 月起至105 年5 月,期間內之各項收
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工作,亦請陳報無工作
之時間起迄),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
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含正職及
兼職之薪資(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
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等之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受領政府社福
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補助、身障補助等),亦請提出實
際領取補助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
3 年1 月起至105 年5 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
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
、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
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
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支出情形相同?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之104 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陳報到院,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
(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最近六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
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
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代替)。
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母親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及104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陳報
到院。另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蔡○○,請一併提出其等
之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
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
養費之理由為何?此外,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
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目前有無工作或
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九、請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
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
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5 年5 月25日) 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特別就「來就發彩券行」部分,提出營業稅申報資料)。
一○、依本件更生聲請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
聲請人目前每月負擔租屋費用5,000 元、水電、瓦斯費用
1,61 8元、伙食費用9,000 元、機車油費1,000 元、通訊
費1,30 0元、醫療費1,100 元、母親扶養費2,000 元及勞
健保費2 年計21,792元等必要生活費用之實際支出相關證
明文件詳實說明,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
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
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據實向法院
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
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蔡○○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
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
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
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
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
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
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
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
一三、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
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
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
?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
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執行命令等)。
一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