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89號聲 請 人 莊嘉豪 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叁仟肆佰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三、曾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任嘉可麗企業社之負責人,聲請人應說明營業狀況及收入情形,並提出嘉可麗企業社聲請更生前1 日(即民國105 年4 月7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如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 年內尚有擔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亦應提出聲請更生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3 年4 月8 日起至105 年4 月8 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暨提出上開保險單、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倘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 ㈡收入數額,請說明下列事項: ⒈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103 年4 月8 日起至105 年4 月8 日止)每月薪資收入為何(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等在內),並應提出聲請前2 年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須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各項獎金、各類津貼等)、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聲請人是否領有年終獎金?如有,亦應提出薪資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 ⒉聲請人是否另外有其他兼職收入、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倘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是否仍於晶絨企業社兼職?每月兼職收入約為若干元?並請提出105 年1 月份迄今之兼職收入證明。 ㈢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並另就下列事項說明之: ⒈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膳食費用6,000 元、機車油資及 維修費575 元、日常用品費用250 元、水費100 元、電 費500 元之部分,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 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並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之 交通路線為何? ⒉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房屋租金為13,625元之部分,請聲請人說明何以須承租利多萊商務中心有限公司?另就聲請人承租新北市○○區○○街0 號4 樓房屋之部分,聲請人應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同居住於該處?如有,該他人為何人?何以房租僅由聲請人負擔?如無,何以聲請人一人須承租房租達11,000元之房屋?並應提出每月支付利多萊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租金2,625元之證明文件。 ⒊就聲請人主張每月支付手機費用2,750 元之部分,請聲請人說明每月須支出手機費用高達2,750元之必要。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甲○○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甲○○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3 至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暨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 年實際支出應受扶養人甲○○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並說明應受扶養人甲○○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之國稅局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二、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強制執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表、執行命令等)。 十三、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十四、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五、依聲請人陳報104 年9 月至同年12月間之收入為115,029 元,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8,757元,惟聲請人陳報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合計為29,800元,請聲請人說明不足之部分係如何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