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聲 請 人 黃明華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5+1 )×34×10 =2,040)。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會福利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 四、請補正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曾擔任信昌藥局負責人(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00)。請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回溯五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黃添上、鄧素娟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最近5 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財政部國稅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以及渠等有無領取相關社會福利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 七、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