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9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9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菁如
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本件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8+1)×34×10=3,06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
    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
    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號4樓房屋?為何未居住於戶籍地?請提出最近數期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上開板橋
    址房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
    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父母親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
    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
    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3年8
    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
    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
五、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曾擔任竹福貿易
    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一編號97346964)之股東,請說明債
    務人擔任上開公司股東之期間、起迄為何?於聲請本件清算
    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應提出上開營利事業
    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
    五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03年8月22日至105年8月21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
    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所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
    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七、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03年8月22日至105年8月21日,期間內含伙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
    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
    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所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
    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
    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負擔
    房租7,750元、水電瓦斯費1,600元、手機費1,500元、電視
    費500元、交通費2,000元、勞健保費1,940元、所得稅3,380
    元、保險費2,702元、生活雜支10,000元等項,是否仍係目
    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
    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
    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父母
      親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
      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
      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母親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父
      母親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
      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
      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一一、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
      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03年4月
      15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03年8月22日起迄
      今,有無另遭其他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
      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繫屬中之訴訟或
      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一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