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42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陸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3+1)×10×34元=1,360元 )。 二、聲請人應提出完整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該屋?該同住之人是否分擔房屋費用? 三、聲請人應說明交通費、電話費、瓦斯費、水電費、第四台及住屋修繕費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另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 四、聲請人應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交通工具行照。 五、聲請人主張負擔3 名子女及配偶之扶養費云云,請依敘說明下列事項: ⒈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兒少補助津貼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⒉聲請人應具體詳述其配偶有何須專職在家照顧未成年子女之必要,及聲請人之配偶有何無法工作之情事。併請提出配偶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⒊又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扶養費共計26,000元部分,請說明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依序陳報下列事項: ⒈聲請人應提出任職於千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京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華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 ⒉請提出皇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並請敘明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之數額分別為何? ⒊請陳報103 年8 月迄今新北市政府社福補助之性質及每月補助金額,並提出相關轉帳資料。 ⒋又聲請人除上開收入外,有無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有,請併陳報之。 七、聲請人應提供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