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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饒金鳳

  • 當事人
    胡宏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85號聲 請 人 胡宏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7+1)×34×10 =2,720元】。 二、請陳明聲請人所列每月支出高額室話費1,000 元之必要性,並提出所列日常支出每月1,000 元之相關單據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最近二年之所得資料清單及勞保資料、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津貼、保險給付等款項,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請敘明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各保險契約若終止,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五、請補提出力暢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104 年、105 年)、及廣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00 年至10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據實陳報每月營業額。 六、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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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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