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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3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3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胡雅玲
代理人
李岳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 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5+1 )×34×10=2,040 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
    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6 樓
    房屋?為何未居住於戶籍址?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
    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
    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3 年
    10月3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
    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
    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
五、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曾擔任律動時尚
    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一編號27970423)之董事,請說明債
    務人擔任上開公司董事之期間、起迄為何?於聲請本件更生
    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如是,應提出上開營
    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一
    日回溯五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
    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3 年10月3 日起至105 年10月2 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
    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3 年10月3 日起至105 年10月2 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
    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
    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
    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
    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負擔房租6,000 元、膳食費9,000 元、交通費1,000 元、電
    話費1,000 元、健保費750 元、水電瓦斯費1,000 元等項,
    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
    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此外,應說明每月何以支出膳食費9,000 元如此高額費用之
    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
    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
    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十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3 年10月
      3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三、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3 年10
      月3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
      及執行名義。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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