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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黃若美

  • 當事人
    陳黃于珍即黃于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 請 人 陳黃于珍即黃于珍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叁仟肆佰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9+1 )*34*10=3,400)。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又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民國102 年11月9 日起至104 年11月8 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前2 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4 年11月8 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聲請人應詳細說明現是否仍於台北馥華商旅集團敦北館任職、每月領取薪資之方式為何?以及究係遭何法院,以何執行命令扣押薪資債權?又每月之扣款情形又係如何、現執行情形為何?等事項,並請提出在職證明、104 年5 月到職迄今之薪資證明、執行命令及扣款明細表等相關【證明文件】。七、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因暈眩症就醫,每月所需支出之醫藥費用約為若干?並請提出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蓋聲請人前所提出係其因癲癇而就醫之資料,而非係因暈眩症而就醫)】。 八、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租金為18,000元,惟其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所載之每月租金卻係9,000 元,其應具體說明何以有此不相符之原因。另應詳細說明房屋出租人陳俊行與聲請人,抑或陳振宏有無任何親戚關係,並請提出每月實際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九、應提出陳振宏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應具體說明陳振宏既分別於102 、103 年度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公司領取4,178 元、3,586 元之利息,而陳振宏於該金融機構之存款數額究竟為若干?且倘陳振宏本身有存款,何以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另應提出近2 年聲請人為其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暨【證明文件】。 十、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一、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二、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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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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