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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2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22號

聲請人
王仁傑

上列聲請人宣告喜上屋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喜多屋有限公司負責人,也是喜上屋有限公司佔九成股東,公司因業務關係,於民國102年、104年向股東之一孫鷹借貸共新臺幣(下同)1,800餘萬元,公司因營運出現問題,至今無力償還,1,800餘萬元負債已大於1,000萬元資產,故本人以股東身分依法聲請宣告喜多屋有限公司破產等語。並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本票、喜上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喜多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據。

二、按「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對喜上屋有限公司為破產宣告,然本件聲請人並非債務人本人即喜上屋有限公司或其債權人,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喜上屋有限公司破產,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22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破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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