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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陳財旺陳映如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51號

上訴人
田老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燕鳳
被上訴人
蔡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月25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4 年度重簡字第1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事件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104 年度重簡字第1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其上訴狀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簡易判決之上訴聲明,不合上訴程式,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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