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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
    翁瑞祥、周世昌

  • 原告
    英特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愛客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5號原   告 英特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瑞祥 被   告 愛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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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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