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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告
英特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瑞祥
被告
愛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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