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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告
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燿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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