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56號原 告 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盧冠州即冠精緻油漆工程行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燿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