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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告
黃詩典
被告
先馳運動資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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