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29號
- 原告
- 呂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 被告
- 群洋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宇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洋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蔡宇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