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李世貴、黃信滿、張惠閔
- 當事人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緯統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66號原 告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被 告 緯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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