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張谷輔
- 法定代理人林曙熙、陳志遠
- 原告法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誠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 告 法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曙熙 被 告 誠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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