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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告
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億
法定代理人
徐文亞
法定代理人
王自軍
法定代理人
蔡芳宜
被告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智欽
被告
陳根培

      高瑟璜

      魏自勇

      陳必勝

      袁震興

      王肇祥

      林皓昱

      管初慧

      邱弘興

      謝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6,123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 萬3,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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