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 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 告 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億 徐文亞 王自軍 蔡芳宜 被 告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智欽 被 告 陳根培 高瑟璜 魏自勇 陳必勝 袁震興 王肇祥 林皓昱 管初慧 邱弘興 謝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6,123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 萬3,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