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1號
- 原告
-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逢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被告
- 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俊億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亞
- 法定代理人
- 王自軍
- 法定代理人
- 蔡芳宜
- 被告
-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智欽
- 被告
- 陳根培
高瑟璜
魏自勇
陳必勝
袁震興
王肇祥
林皓昱
管初慧
邱弘興
謝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6,123 萬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 萬3,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