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3號
- 原告
-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 法定代理人
- 林寬裕
- 訴訟代理人
- 駱忠誠律師
- 被告
- 廣宜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志東
- 被告
- 謝瀚霆即謝瀚霆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6,8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