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黃信樺
- 當事人蔡詹水雲、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33號原 告 蔡詹水雲 蔡宗坤 蔡淑美 蔡宗裕 蔡宗訓 被 告 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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