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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林玉涵

上列原告林玉涵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和工務段、王雲峰、王台新、王建成、坤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敏傑及鍾昌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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