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林玉涵 上列原告林玉涵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和工務段、王雲峰、王台新、王建成、坤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敏傑及鍾昌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