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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83號

返還印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告
助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純瑛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
被告
鄭錦川
被告
毓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附表一、二物品之權利)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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