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83號
- 原告
- 助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純瑛
- 訴訟代理人
- 陳穩如
- 被告
- 鄭錦川
- 被告
- 毓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蘇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請求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附表一、二物品之權利)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