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93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493號
- 原 告
-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 黎 銘律師
- 李純安律師
- 被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重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 萬4,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1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