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0號
- 原告
- 林沛程
- 原告
- 林閩弘
- 兼上2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依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文欽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姜 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至楷律師
- 被告
- 雅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治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召開之105 年度股東臨時會所為執行104 年度盈餘分配之決議無效,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