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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5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5號

原告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龍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被告
畢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鴻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428,045.24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收起訴狀之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當事人賣出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1:32.712)折算(元以下四捨五入),為新臺幣14,002,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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