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5號原 告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龍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被 告 畢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鴻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428,045.24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收起訴狀之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當事人賣出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1:32.712)折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為新臺幣14,002,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8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