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05號
- 原告
- 志盈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博文律師
- 被告
- 畢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鴻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428,045.24元,依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收起訴狀之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當事人賣出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1:32.712)折算(元以下四捨五入),為新臺幣14,002,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