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啟書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 告 葉冀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聚財網網站(網址:http://www.wearn.com/blog.asp?id=85203)個人部落格上如附表1 所示之網頁文章刪除。依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核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935 號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