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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丁啟書

  • 原告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葉冀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啟書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被   告 葉冀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聚財網網站(網址:http://www.wearn.com/blog.asp?id=85203)個人部落格上如附表1 所示之網頁文章刪除。依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核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935 號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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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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