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法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啟書
- 訴訟代理人
- 郝燮戈律師
- 被告
- 葉冀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聚財網網站(網址:http://www.wearn.com/blog.asp?id=85203)個人部落格上如附表1所示之網頁文章刪除。依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核係基於名譽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935 號裁定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