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40號
- 原告
- 佰勁里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春發
- 被告
-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吉瑜
一、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