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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張谷輔
  •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劉吉瑜

  • 當事人
    佰勁里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40號原   告 佰勁里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被   告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瑜 一、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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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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