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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40號

解除契約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40號

原告
佰勁里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被告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瑜

一、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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