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67號原 告 凱威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銘 訴訟代理人 張義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貳仟伍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