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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2號

聲請人
億和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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