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7號原 告 黃天奇 原 告 陳頎秀 被 告 愛樂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二人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各以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