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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陳映如
  • 法定代理人
    李睿斌

  • 原告
    黃天奇陳頎秀
  • 被告
    愛樂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7號原   告 黃天奇 原   告 陳頎秀 被   告 愛樂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二人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聲明之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80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各以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計算,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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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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